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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全站 - 基本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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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2、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3、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死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5、负责对申报晋知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的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6、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生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理并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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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站 |
2007-4-8 16: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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